其中明确: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号)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号)等有关规定。 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