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别

2024年07月29日 大阳城集团官网

  在民事纠纷,若是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的话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我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当事人过错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相应的原则,那么名词解释呢?接下就由法律快车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在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然而,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没有尽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仍应承担损失或承担责任。还应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对性。在不同情况下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被全部或部分暂时地免除履行责任。

  第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三,关于意外事故是否可以免责,我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根据许多学者的看法,主观有过错从错从而引起违约的,应负违约责任;客观原因如意外事件引起违约的,因当事人无法预知或防止,则不予追究。然而,在我司法实践,承认情势变更可以成为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如交通断等常常可成为情势变更的原因。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

  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看

  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从免责情况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整理收集的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名词解释的信息,由上可知,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行为人过错程度大决定着责任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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